2011年9月23日上午十时,中央美术学院原中国画系主任、已故著名肖像画家李琦教授的艺术回顾展开幕式在院美术馆国际交流厅举行,开幕式由中国画学院副院长李洋主持。
党委书记杨力代表学院致辞,他在发言中表达了对李琦先生毕生坚持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精神的钦佩。他表示,李琦先生在创作上始终坚持艺术的时代性、民族性和人民性,“用画笔歌颂人民的革命、新中国的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在教育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美术人才,并“逐步探索出一条以中国传统为主、西画为辅的道路,为艺术表现时代做出表率作用,为中国人物画的现代转型做出了有意义的探索”。杨力书记最后勉励中央美术学院全体师生,要以李琦先生为榜样,坚持艺术为中国造型、为人民服务的传统和方向,为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大发展、大繁荣做出必要贡献。
中国美术家协会副秘书长陶勤在随后的发言中表示,李琦先生用作品记录和歌颂人民解放、国家进步,是时代的缩影、形象的丰碑。
李琦先生的老同事,原中央美院副院长侯一民先生回顾了他与李琦先生共事的岁月,他谈到新中国毛主席对美术界第一个批示便是“占领年画、连环画阵地”,李琦先生创作的《农民和拖拉机》便是在这个环境中产生的,而《毛主席走遍全国》展现了人民与领袖的血肉关系。他表示,“李琦先生有很深的延安情结,他一直用心画领袖,希望通过领袖给民族带来独立,给人民带来希望。为了这种情结,我们纪念李琦;为了这种情结,我们希望美院越办越好。” 徐悲鸿纪念馆馆长廖静文也在开幕式发了言。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原全国政协副主席郝建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中国延安文艺学会、北京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发来贺词,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于蓝、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口头祝贺画展成功。
开幕式上,李琦先生夫人冯真先生将李琦先生作品《徐悲鸿大师在水库工地》捐献给中央美术学院,杨力书记代表学院向冯真先生颁发捐赠证书。在随后举行的李琦绘画艺术研讨会上,文艺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对李琦的艺术成就进行了讨论。
1937年,年仅九岁的李琦先生就随父母奔赴延安参加抗日宣传。抗战胜利后至晋察冀解放区华北联大艺术系学习。1949年他参与了筹备成立中央美术学院的工作。在漫长的艺术生涯中,他始终坚持文艺为人民的方向,用手中的画笔为人民功臣树碑立传。他创作了《先行者》、《毛主席走遍全国》、《同志》、《永远活在人民心中》、《我们的总设计师》等领袖肖像,同时描绘了鲁迅、冼星海等文化名人和郝建秀、雷锋、张志新、孔繁森、张海迪等英雄模范人物,也画了很多各少数民族群像和普通人民群众。李琦先生曾画过爱因斯坦、马克思、林肯等一些举世闻名的外国人物和白求恩、斯诺、李约瑟等中国人民的朋友。他的画作是时代的缩影、形象的丰碑,记录了中国百年的伟大历程,反映了时代的精神风貌。
多年来,李琦先生在中国肖像画领域坚持不懈地进行着艰苦的探索。他尝试以默写法、简笔术、书法入画,不断增加中国传统绘画的元素,在为创立以中国传统绘画为主导的中国式肖像画形式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李琦先生的作品融汇了中国画浑然天成的笔墨气韵和西洋绘画的色彩技法,开拓出笔简神全的独特风格,在中国美术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外友协会长陈昊苏,中共中央宣传部秘书长官景辉,中国社会院副院长李慎明,中国国防大学政治部主任周尔钧中将,中国美术家协会名誉主席、原中央美院院长靳尚谊先生,原中央美院副院长侯一民,原中央美院党委书记盛扬,中国美术家协会副秘书长陶勤,徐悲鸿纪念馆馆长廖静文、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沈鹏,王铁人队的老领导、原石油部副部长李敬,解放军艺术出版社社长佘开国少将,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马俊杰,李琦先生在延安的战友、中国延安文艺学会名誉会长刘烽先生,李琦先生在延安的战友、原中央民族乐团党委书记刘燕平、李琦老战友阮爱芹、延安时期老文艺战士、原中央歌舞团副团长孟于,原北京大学副校长郝斌,中国国画家协会主席雷正民,中国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张海鹏,《光明日报》前总编、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会长张常海,中国社会主义研究会会长陈飞龙,原中国科学院科学史研究所所长刘顿,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冯同庆,首钢书画院院长罗崇耕,鲁迅艺术学院校友会副会长向延生等作为嘉宾出席开幕式。李琦先生曾描绘的新中国缔造者、领导者如周恩来、朱德、董必武、任弼时、陈云、彭德怀、贺龙、陈毅、叶剑英、罗瑞卿、郭沫若等后人也出席了开幕式。
杨力书记代表中央美术学院参加李琦先生作品《徐悲鸿画像》捐赠仪式
开幕式现场
中央美术学院书记杨力接受中工网采访
李琦先生的夫人及女儿参观展览
著名艺术家候一民先生接受艺术中国采访
贺龙先生女儿贺捷生观看展览
展览现场
展览现场
展览现场
展览现场
宣传部 吴琼/文
和筱/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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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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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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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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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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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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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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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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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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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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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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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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