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下午,“大艺不言——林岗先生百岁艺术展”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中央美术学院老领导、老教授杨先让、杜键、彭鸿远、曹春生、潘世勋、文国璋、孙家钵、孙景波、王同仁、高天雄、陈文骥、黄华英等,中国美术馆党委书记安远远,北京画院院长吴洪亮,林岗先生之女、艺术家林延等亲友代表,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林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培元,党委副书记王晓琳,院长助理潘承辉及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与师生代表共同参加了开幕式。开幕式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靳军主持。
开幕式现场
“今年,林岗先生跨入期颐之年,我们为之高兴和鼓舞,此时为先生做一次大型回顾性展览,梳理其艺术历程和学术脉络,展示林岗先生丰硕的艺术创作成果,是学校的荣幸,也是美院薪火传承的使命。”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林茂表示,此次展览向为中国美术事业和美术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老一辈艺术家致敬,学习他们“心有大我”“心有大艺”的艺术情怀。
他谈到,展览自今年年初启动以来,展览学术团队怀着崇敬之情,孜孜以求,认真梳理了林岗先生的作品与文献,通过勾勒林岗先生数十年的写生积累和抽象之变间的内在联系,系统梳理了林岗先生七十余年来的重要艺术创作、学术及教育成就,力求呈现艺术家对艺术的挚爱和不断突破自我的探索精神,呈现出林岗先生内在的精神世界,呈现一个艺术家低调而丰富的人生。
“1952年,我们绘画系毕业班到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耿长锁农业合作社,为毕业创作体验生活两个月,由冯法祀先生领队,林岗先生作为助教,所以我一直称呼他是我们的‘小先生’。”林岗先生学生代表、中央美术学院老教授杨先让先生回忆了学生时代下乡的经历。他谈到,1950年代,林岗先生创作的《群英会上的赵桂兰》,罗工柳先生创作的《地道战》及董希文先生创作的《开国大典》,震撼了全国美术界,正是以徐悲鸿先生为首的教学团队,名符其实地撑起了“中央美院”的领军声誉,林岗先生在这个团队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闻立鹏先生曾回忆与林岗先生初次相识时的情景。当时,他只知道林岗先生有一个非常特别的名字——‘石蛮子’。经过半个世纪的交往,闻立鹏先生似乎找到了这个名字背后的含义。通过先生的作品,他看到了一种如‘巨石’般的阳刚之气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第四工作室主任裴咏梅谈到,四工作室的每一位前辈艺术家都是时代的先锋,他们独立不群的个性和对艺术的不懈追求,坚如磐石,守护着晚辈后学心灵的圣殿,共同铸就了中央美院的辉煌历史。这份坚守和成就,是中央美术学院学子的骄傲,也是我们不断学习和追求的榜样。
“无论是在大画布上还是在那三十几本小的速写本里,他都是忘我地沉浸在他内心的情感世界中。”林岗先生家属代表、林岗之女林延谈到,此次展览是对父亲艺术生涯的回顾和总结,是对他艺术精神的传承和弘扬,也是对父亲百岁生日最好的祝福。“父亲经常说,艺术拼到最后,最关键的是热爱。他鼓励我们勇敢追求自己的梦想,无论环境如何,都要保护好自己内心深处属于自己的空间,哪怕有时候已经被挤压得很小了,终有一天,它会大放异彩。希望更多人了解父亲的艺术成就,研究他的艺术语言,同时也希望,通过展览能让更多热爱艺术的年轻人受益。”
|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靳军主持开幕式。
林岗先生是在新中国成长起来的一代油画家,有着坚定的文化理想,鲜明的艺术风格。
他是敢于突破的艺术家,在艺术创作中追求最为真挚、感动的表达,不拘泥于过往的成就,从而开拓一个又一个新的艺术里程。青年时期,他创作的《群英会上的赵桂兰》以朴素的语言展现了新中国的新精神。留苏期间的他深入研究并掌握了油画造型和色彩的语言传统,“追求淋漓舒畅的笔法和色彩,追求色调美和画面的情致”,成绩卓著。《狱中》《井冈山会师》《峥嵘岁月》《万里征程诗不尽》等一批历史主题创作以坚实的造型、特色的构图和色彩,成为一代经典。20世纪80年代开始,带着“超越时代局限”的思考,林岗先生的绘画从写实具像逐渐走向意象和抽象,通过点线面等基本绘画语言,表达丰富的人生与现实的体悟。
他是真诚、正直,倍受学生爱戴的教授。林岗先生在教学中呵护学生,鼓励自由创造,如父辈一样,给与坚定而深沉的关怀。他先后在油画系第二工作室和第四工作室任教,长期思考油画在中国的发展与未来,并付诸实践。特别是1985年创建油画系第四工作室,开时代之先风,拓展中国油画教育的领域,培养了大批人才,影响深远。
本次展览精心筹备策划,以回顾林岗先生的艺术历程为基本思路,通过“热血与感觉”“使命与拼命”“情感与形式的统一”“色与形的韵味”“播种者”“更直接一些”六个板块勾勒他艺术创作的轮廓,并着重展示不同时期、不同绘画风格之间的内在统一,捕捉林岗先生艺术生命的脉搏。“大艺不言”,林岗先生用一生的艺术实践,一件件有力的作品感染着后辈晚生;“莫问收获,但问耕耘”,正是林岗先生这样的一代代名家大师的耕耘与奋斗,积淀了美术学院的丰厚底蕴。
展览将展至10月13日。
展览现场
主编 / 何一沙
责编/ 杜隐珠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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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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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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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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