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行将“行”至天津
——“千里之行”中国重点美术院校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年展
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新馆落成后的第一年(2009年)的夏天(6月-7月),我馆举办了第一届“千里之行——2009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并同时出版了作品集。展览精选出2009年度毕业展中各个专业的优秀获奖作品并首次集中向全社会公开推介,构成了一派既体现教学水准又展示学习智慧的学院气象。展览期间盛况空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千里之行——毕业生优秀作品展”将作为学院重要展览活动每年举办一次。
因为首届的成功,每年的夏天都让“千里之行”的脚步继续向前,中央美术学院发起全国九所高等艺术学院举办应届毕业生的优秀作品展,将代表中国高等美术院校最高水平的毕业生优秀作品集中展示。在与其他各大院校的交流和研讨过程中,也是为了让整个社会看到艺术界最新鲜血液的流动姿态。同样更是给艺术院校的学生的一种最有力的鼓励方式,这样宽广自由的平台,展示他们最出色的演出。
今年是“千里之行”全国展的第二个年头,中央美术学院筛选出了30件优秀的毕业作品将行至天津美术学院参与展出,这次“千里之外”的展出又会给观众带来怎样的反响?等在2011年12月3日的天津展场,拭目以待。
李垚辰\文
何一沙\编
序
中央美术学院在三年前以“千里之行”为名,为应届毕业生的优秀创作举办了展览。去年,在全国九所重点美术学院的共同努力下,又发展出了全国版的《千里之行》展,第一届在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美术馆,同时商定今年在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举办第二届,以后每年将在参与院校其中的一所学院美术馆或地方美术馆举办,并组织包括学生参与的相关的学术论坛等活动。
展览以参展院校自评出的年度出色毕业创作为主,敏感、真实地反映出当代背景下中国学院艺术的教学水平和成绩。此展为我国美术教育研究提供了一个学院与学院之间;学院与社会艺术生态之间比照的平台。这个“之间地带”的平台,给当代艺术教育领域提供鲜活、准确的信息,并得以使以往艺术教育中的经验与误区浮现。我们相信,将学院教育问题放到社会文化环境中去讨论,随时关注、了解鲜活的教育现状、材料,是把握和调整学院教育不可或缺的依据。
《千里之行》展作为一个系统,其特点在于:
一, 它像推荐优秀艺术家一样,郑重地将这些从学画起就在现实的“晋级”模式中,经过各层筛选最终脱颖而出的青年才俊推荐给社会,在他们将要进入更高一级的社会艺术参与之时助一臂之力, 他们一定是未来艺术的希望。
二, 在展览和画册中,有每位作者的自述。从这些文字中我们能了解到这代人对社会问题关注的方式;并非通过对社会、政治问题的直接探讨,而更多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空间的关系,与父母、朋友,与个人生活空间及与数字虚拟空间的关系,表达自己的思考。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文化”,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要做的事情。这些简短的文字是他们对艺术、创作及社会问题的态度,这些对教学研究和了解未来艺术倾向都极有价值,因为他们代表下一个阶段以至未来的艺术。他们的想法和作品也许眼下还不成熟,但从中能看到,比那些已被样式化、符号化的“大师”作品更珍贵的部分——具有未来生长空间,并带有种子性质的东西。
三, 我们在画册后附有入选者的简单信息及联络方式,此书即成为一份校园与社会接壤的名片。由此,不少参展者得到了国际重要双年展的邀请;得与各地美术馆及艺术项目接触;作品被美术馆及藏家了解和收藏; 或是被国外艺术院校录取, 为进一步深造提供了机会。从此,他们作为具备独立探索能力的人,投入到了社会丰富的艺术创作空间之中。
另外,我们没有忽视对指导老师的标注,细心人可以从老师的艺术风格与学生作品的相同与不相同中,品味到教与学的学问,感受到教与学的心血和努力。
一个学校的工作千头万绪,但其主要使命是要培养出适合当代及未来社会、文化形态,具有艺术的理解力、健康的品味、卓越的艺术技巧,并具有执行力的人才。而对从他们进入校园到走出校园时的变化与提高部分的考查,则是显示和检验一个学校作为的重要指标。
在第二届《千里之行——中国重点美术院校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于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展出之际,感谢参与院校及相关负责人的鼎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天津美术学院以及学院教务长喻建十老师、美术馆馆长王伟毅老师在办展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感谢中央美院教务长王晓琳老师和美术馆副馆长唐斌老师在此项目筹备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感谢所有对此项目给与过帮助的人。
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 徐冰
2011年10月28日
序
第二届中国重点美术院校毕业生作品联展,也即“千里之行——中国重点美术院校2011届毕业生优秀作品展”将于12 月在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举办。
此项展览,包括名称,源自于2008 年中央美术学院的毕业生优秀作品展,后由中央美术学院联合九所美院参加,形成联展,首届已于去年在广州举办。主要策展人,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徐冰先生对“千里之行”这样一个展览题目的前缀,在立意上已有明确的阐述。的确,“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是中国人对通往事业成功途径的坚实认知,美术院校的莘莘学子,若欲“直挂云帆济沧海”,学院学习的经历无疑可以是他们扬帆启航的码头。
记得还是在二○○一年,由教育部学生司在中国美术馆主办过一次全国美术院校毕业生优秀作品展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惜之后并没有延续下来。对院校教育来说,相比于其他层次,其他类型的展览,普遍对毕业生的作品展览尤为重视,各院校之间也都互相十分关注。
每年的五、六月份,各院校都会隆重举办当年的全体毕业生作品展览,期间教师和学生积极投入的热情每每令人感动。之所以如此,在于各院校都把毕业生作品展看作是一次比较全面地展示教育成果,检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机会。其情其景,无异于一次次的校园文化节活动,常常使各院校的校园内平添了一种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氛围。
诚如徐冰先生说过的:“一个学校的工作千头万绪,但其主要使命是要培养出适合当代及未来社会、文化形态,具有艺术的理解力、健康的品味、卓越的艺术技巧,并具有执行能力的艺术人才。”当下,美术界确曾有对人才培养,仍至美术学院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的质疑之声,我以为,除了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因素之外,还应当从过去、当下、可预见未来三个角度去历史地分析和认知。这是一个大课题,也许我们还完成不了,但可以确切地说,在当下的社会文化形态和历史环境之中,美术学院至少给有志于从事艺术事业的青年学子提供了一个丰富知识,增长才干的环境条件,为他们未来的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当然,成长营养的汲取、未来发展的把握,还主要依赖于他们自己充满理性思考的个性选择。
美术学院的教和学,需要更广阔的学术视野。一直以来,我们有这样的共识,因此,由于各种条件的具备和主观意识的要求,使得中国的艺术教育在国际交流中十分活跃。但相对而言,国内院校之间的交流还存在很大的空间,从质和量两方面有待于去努力开发与实践。从这个角度讲,逐渐形成品牌的全国版“千里之行”毕业生优秀作品展就更具有了实质性的意义。
借助于这个平台,院校之间增强了解,推进更具积极意义的交流,提升各自的教育品质,同时,也会给青年学习提供一个展示才华的机会,让社会能够了解和关注他们,为他们的未来铺设一条更宽广的道路。
为了这项展览的举办,参展各院校都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各自评选出的当届毕业生优秀作品汇集在这里,可以说,能够反映出当前中国美术教育的基本现状。展览期间,各院校的领导、老师还有学生将莅临这里,共同举办学术论坛,就各校成功的经验进行交流,对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展开讨论,以期获得实质性的收获。
值此机会,对参与展览筹备和组织工作的所有同仁深表谢意,相信此次活动能够实现策划的初衷,并能不间断地将成功延续下去。
天津美术学院院长 姜陆
二零一一年十月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