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纪念江丰百年诞辰活动”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隆重拉开帷幕。此次纪念活动由“江丰百年纪念大会”、“发现:百年江丰文献展”和江丰百年纪念座谈会等系列活动组成。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美术馆承办,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协办。
上午10点,“江丰百年纪念大会”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召开。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先生,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刘大为先生,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先生、文化部艺术司副司长诸迪先生,中国美术家协会副秘书长张旭光先生,中国美术馆副馆长胡伟先生;江丰同志的家属江文先生在主席台就坐。江丰同志的老学生、老朋友靳尚谊先生,侯一民先生,文怀沙先生,戴泽先生,钱绍武先生,靳之林先生,庞涛先生,刘焕章先生,汤池先生,孙景波先生等作为嘉宾到会;文化部艺术司美术处处长安远远女士,北京鲁迅博物馆副馆长黄乔生先生、典藏部主任刘思源先生,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秘书长朱青生先生,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油画部经理谢扬女士等,以及首都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同出席纪念大会。
中央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孙红培主持纪念大会,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刘大为、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江丰同志的家属江文同志先后发言。共同回顾了江丰的学术思想与教育理念,高度评价了他的艺术成就和他坚定执著的艺术信念。
潘公凯院长在致辞中,回顾江丰同志从美术教育和社会关系视角所展开的教育实践,高度赞扬了其作为新中国美术教育史上集创造者、教育者和管理者大成的地位和影响力。在江丰同志百年诞辰之际,通过纪念大会、文献展和研讨会的形式来纪念他、缅怀他,将对我们充分认识他的卓越贡献,秉承他的“艺术来源生活,艺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感悟他的高尚品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纪念大会后,“发现:百年江丰文献展”随即于美术馆展厅开幕。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徐冰主持开幕仪式,中国美术家协会副秘书长张旭光先生,中国美术馆副馆长胡伟先生,江丰同志的同事、老一辈艺术家侯一民先生,江丰同志的“忘年交”、中央美术学院袁运生先生,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副院长、展览策展人余丁先生先后致辞。
侯一民先生历数了与江丰同志共事多年的点滴记忆,发自肺腑的说,“江丰同志是一名战士,是人民文艺创作的排头兵”。袁运生先生则称江丰同志为自己“精神上的导师”,从他身上感受到了伟大的人格尊严,激励自己坚持艺术理想。
随后,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先生、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协主席刘大为先生、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先生、中央美术学院老院长靳尚谊先生、著名艺术家侯一民先生、文化部艺术司副司长诸迪先生、中国美协副秘书长张旭光先生、中国美术馆副馆长胡伟先生、袁运生先生、江文先生一同为展览开幕剪彩。
江丰(1910-1982),是我国著名的版画家、美术教育家与美术活动家,是中国现代木刻运动的开拓者与奠基人之一。他把鲁迅所倡导的“深入生活”的美术精神与中国的抗战现实相结合,对继承中国传统艺术形式,推动木刻的民族化、大众化做出了重要探索。解放区时期,他与美术界同仁一起,把毛泽东提出的“文艺要为工农兵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彻底贯彻到美术工作中,使解放区的美术教育事业进入“人民美术教育”的新阶段。江丰的思想是与时俱进的,他的学术思想与教育理念的演变一直与中国社会现实的发展息息相关,从 50、60 年代的现实主义艺术道路到改革开放以后多元化的艺术取向,都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江丰在建国后历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副院长、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代院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文化部顾问等职,亲身参与到新中国美术体制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不遗余力地推动新中国美术事业的发展,深刻影响了新中国美术发展的进程。
作为此次百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重要部分,“发现:百年江丰文献展”将穿越时空、身份的双重线索呈现江丰同志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建立之后的美术创作、美术教学、对外美术交流活动等丰富历程,把江丰的创作手稿、美术交流书信、邀请函、日记、珍贵的历史图片及教学的原始抄件、手记等浩如烟海的材料作了近半年的整理,同时结合编年史顺序,再现江丰的生平事迹,大量实物文献资料均为首次向公众展示。展品包括江丰的木刻作品40 余幅,9 幅作品为最新发现。
展览打破以往以作品为主导的方式,把一手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展示作为展览目的,以此方式与广大观众取得更平等、深入的交流。展览将展出至2012年1月8日。
这次纪念活动还有一项“百年江丰纪念座谈会” 将于2012年1月6日全天在中央美术学院贵宾厅举行。届时将首发由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发现:百年江丰文献集》,以促进对江丰的艺术及理论思想,以及新中国美术教育、美术体制的构建、完善过程的认知与研究。
美术馆 杜隐珠 宣传部 徐新立 /文
美术馆 董慧萍、全晶/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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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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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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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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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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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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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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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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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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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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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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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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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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