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造型艺术年度提名-2011王玉平


2011年12月16日,《中央美术学院造型艺术年度提名-2011王玉平》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展览由中央美术学院主办,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承办,展览策展人为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副院长余丁,展览支持单位为云南昆明元盛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次展览展出了艺术家王玉平自2005年起至今创作的160余件作品,重点呈现了他自2010年初开始进行的老北京风景写生系列,值得一提的是展览还展出了40余件浮雕彩绘作品。

15:30,《中央美术学院造型艺术年度提名-2011王玉平》新闻发布会在美术馆贵宾厅召开。新华社、中国文化报、中国艺术报、北京电视台、人民网等20余家媒体到会。美术馆副馆长唐斌主持了新闻发布会,他指出中央美术学院造型艺术年度提名展,今年是第二届,这个展览已经成为中央学术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一个品牌项目,每年会推出一位艺术家。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院长苏新平、人文学院副院长余丁、艺术家王玉平、云南昆明元盛文化产权交易所负责人岳新先后发言。在媒体提问环节,来自《中国艺术报》的记者问道:这次展览作品的题材是怎样的?最满意的一件作品是什么?王玉平表示这次展览以在北京街头和公园画的风景为主。这批东西都是新作,基本上是这两年之内的。而在西华门画的雪景,是自己比较喜欢的。在《东方视觉》记者问及创作与教学的关系时,王玉平谈到创作首先是为教学服务的,教学其实又会促进创作。

16:00,开幕式在美术馆3B展厅举行,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院长苏新平主持,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潘公凯、中国美协名誉主席靳尚谊、人文学院副院长余丁、云南昆明元盛文化产权交易所负责人岳新先后致辞。出席开幕式的嘉宾有中央美术学院造型艺术研究所所长、中国油画学会名誉主席詹建俊,党委书记杨力,副院长谭平,副院长徐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袁运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孙景波,油画系教授闻立鹏,中国油画院院长杨飞云等。

王玉平1962年生于北京,先后经历在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的学院造型训练,留校任教至今,现为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油画系副教授。王玉平近年来一直坚持写生,他的取材范围包括老北京城四季的风景,以及生活中散落于各个角落的小器物,相较于社会历史、重大事件,这些富于生活气息的题材对王玉平来说更加“直指本心”,也正因此,他在写生过程中投入了很多的情感。王玉平常常在一个空白背景下,呈现一件或一组小器物,用寥寥数笔绘出其意象。日常生活中容易被人忽视的小物品在王玉平的作品中却如此值得玩味。

本次展览将王玉平近六年内的创作做片段式截取,2010年以来的写生新作与稍早的“老道”、“独乐寺”等作品在展览中对比呈现。观众有机会在展览现场亲自对比同一题材的不同表现手法,近距离地感受到那些意味与情致,在这样的视觉体验与心理体味中,或许会贴近日常生活中难以触及的层次。

展览将展出至2012年1月15日。


杜隐珠 武漠/文
丁怡 宋曼青 全晶/图



精彩发言:



潘公凯:王玉平先生是我们大家非常熟悉、非常有才气的一位出色艺术家。他的作品非常统一、非常鲜明地体现了他在观察生活方面的独特视角,他画的都是日常生活的人和事、日常生活的房子和树木,这些风景、这些生活场景在他的眼光中呈现出特别的一种趣味、一种生动感。我在这里由衷的祝贺王玉平能够画出这么多出色的好画,给我们提供非常好的欣赏和学习的机会,再次祝贺王玉平的画展成功。




靳尚谊:王玉平有很好的写实基础,兼具丰富个性化。中央美术学院的优势就在于严格的写实基础,因此保持高水平的学生出现。




余丁:
我人生中的第一篇评论是为王玉平在1993年于中国美术馆举办第一次个展撰写的。对于这个展览来说,在这么大一个空间来做一个架上绘画的展览,是有难度的。我想,整个展览是希望作品自己说话,大家可以去看作品。




岳新:我是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2011年艺术鉴赏投资研修班的新生。王玉平老师的画,熟悉的景致,简练、平实的色彩,宛如一位东方歌女在低声吟唱。我十分喜欢这些作品。我相信以王玉平老师的才华和对艺术的追求,今后一定可以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艺术家王玉平的致辞简短但真挚,他说:谢谢各位老师们,这么大冷天过来。谢谢所有为这个展览忙前忙后的朋友们。




苏新平:造型艺术年度提名展是一个常态性的展览项目。举办这个活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活跃在教学第一线的、在艺术上有独到见解的、在艺术实践当中已经形成个人独特理论和方法的中青年教师提供一个展示的平台。当然我也希望借助学院的力量和资源的优势,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们的作品,希望学术界能够关注和研究他们的艺术成就。最终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活跃中央美术学院的艺术氛围,同时带动我们整个学院教师创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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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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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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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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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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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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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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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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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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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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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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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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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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