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100”展在深圳何香凝美术馆开幕
摄影作为对人类影响最大的平面视觉媒介,在诞生之后的一百多年中,促生了难以计数的影像和拍摄者。而能够使摄影成为一门独立艺术而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却凤毛麟角。恰恰就是这少数人的成就,使得摄影家可与其同时代其他艺术领域的大师们相提并论。纵观整个西方摄影史中的大师,无论是19世纪的卡梅隆夫人、纳达尔和埃默森,还是20世纪的斯蒂格利茨、斯泰肯、席勒、史川德、韦斯顿,再到后面的埃文斯与弗兰克,以及从萨莫、卡拉汉、布拉沃、西斯金德、卡普尼格罗,到后来的阿巴斯、弗雷德兰德、温诺格兰特。从这些构成20世纪西方摄影传统的节点性人物的经典作品中不仅可以看到在摄影风格和语言上的探索与创新,更能看出其独特的艺术思想与鲜明的艺术观念。他们探讨摄影本身,探讨摄影中的影调节奏、微妙反差、精致的构图方式、高超甚至极具个人风格的制作工艺,使得摄影语言保持高度纯化。进而从摄影的媒介语言本身去思考摄影、观察世界、关照内心、见证人性以及建构自我。
中国的摄影在近30年里也发生了一场非常大的变革,出现了较大规模接受西方当代摄影的状况,并直接导致了这场变革进程中的话语转向。在这期间,中国摄影家几乎都是在模仿、借鉴西方摄影大师们的图像与图式(影像语言)。而且,亚当斯、布勒松、马克·吕布、萨尔加多、尤金·史密斯等几个西方摄影家基本构成了的西方摄影大师的全部。而在那个由语言建构的伟大西方摄影传统脉络中,被众多西方人推崇到极高艺术地位的摄影大师们,国人却闻所未闻,或者百思不得其解。
原作概念的匮乏是其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仅靠阅读画册、印刷品来理解摄影,只能陷入到图像和图式的学习和模仿,无法建立良好的摄影学习范例与正确的摄影认识;更无法建立起一种基于材料、媒介、工艺本身所形成的摄影审美和观看方式,也无法体验照片的真正魅力与价值。这些长期隐藏并困扰中国摄影的问题直接导致中国摄影中摄影语言的缺失,使得中国摄影家只能借助摄影大师的图式、借助手中的照相机去记录历史、改造社会;“纪实摄影”类型兴盛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今天,在“作为当代艺术的摄影”几乎成为摄影主流的全球性语境下,我们来探讨摄影本体语言,可能有人会问,是不是有些老土?有些过时?
早在西方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语言“作为现代艺术的摄影”的一个典型要素而被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因此根本不构成问题。反观中国摄影,它的当代艺术阶段起步较晚,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兴起的那场现代主义摄影运动(新潮摄影运动)中,更多强调于主体意识、社会责任、人道关怀、批判精神,以及执着于某种艺术观念、思想方法和文化判断;不可否认,这非常重要。但摄影界一直在淡化对摄影语言,尤其是媒材语言的探索与建构,使之至今仍成为一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主义摄影运动变革的并不彻底。而90年代以来的观念摄影运动和纪实摄影运动,也没有对摄影语言的缺失有所反省。
已经开始在全国巡回展出的“原作100:美国摄影收藏家靳宏伟藏20世纪西方摄影大师作品中国巡回展”展品的数量在110张,希望能给中国公众打开欣赏和认识西方摄影传统的新视野。在看到西方摄影大师的照片原作,直接感受原作的魅力的同时以此作为参照,反思中国当代摄影创作和教育中摄影原作认同的缺失;从而推动美术馆、博物馆在摄影收藏、研究、展示、推广和公共教育等方面所应起到的功能。
此次展览中的摄影作品,除了涵盖上述西方摄影传统中重要摄影大师作品外,还包括众多当代艺术家如:南·戈尔丁、梅普索普、辛迪·舍曼、托马斯·斯特鲁斯、达明·赫斯特、约翰·布拉德萨里、查克·克洛斯等人的摄影作品。可以预言,这个展览将呈现出一个别样的20世纪西方摄影史,进而成为一次有学术深度的国际艺术交流。
此外,作为本次展览公共教育计划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主办方还将策划一个主题为“习作:付羽的银盐练习”的小型摄影实验展示项目。作为本土摄影师对西方的回应,我们希望这个项目能够展示和证明如何通过观看照片原作拍出好照片,以及通过专家的讲解与照片亲密接触。在此次巡回展览中的每一站,主办方将会安排一个半天左右的时间,邀请国内近年来在研究摄影语言方面颇有心得,且对西方摄影大师有系统和深入了解的摄影家付羽先生在展厅与观众现场交流和讨论。
最后,对大力支持本次展览的美国华人摄影收藏家靳宏伟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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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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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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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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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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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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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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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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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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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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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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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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