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文艺为什么人服务”和“如何服务”这两个根本问题。70年来,融合了延安“鲁艺”美术系前身的中央美术学院一代又一代的艺术家们,在《讲话》精神的指引下,以生活为源泉,为人民而创作,产生了一大批优秀作品。
2012年5月18日,为纪念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70周年系列活动在我馆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中央美术学院老一辈的艺术家、学术委员会老教授、中青年教师及学生代表共聚一堂,以重温《讲话》精神为契机,共话中央美术学院的美好传统与专业精神。
上午9点纪念大会正式开始,由党委书记杨力教授主持,杨书记介绍了《讲话》的精神,他指出中央美术学院建院以来一直在办学思想上坚持《讲话》的方针。院长潘公凯教授做主题报告,题为《为了独立自强的新中国》。潘院长在报告中讲述了《讲话》的历史背景;他谈到《讲话》的宗旨是艺术要为人民服务,而深入生活,为中国造型,是中央美术学院的传统。他说:“20世纪的中国美术之所以出现了与西方同时期相比较完全不同的形态格局、策略取向、演进阶段,根本原因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独特背景。艺术家的生存环境与西方艺术家完全不同,这种差异不是艺术家个人可以选择的,也不是艺术家可以改变和逃避的”。潘院长指出:寻根溯源、重温历史、总结经验、继往开来,是召开今天的纪念大会的原因。随后,杜键教授、设计学院院长王敏教授、中国画学院院长唐勇力教授、青年教师代表叶南副教授、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孙景波教授一一作主题发言,围绕《讲话》的核心精神“社会生活是文艺创作的唯一源泉”,结合教学与创作实践,共述中央美术学院“艺术为人民”的传统,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
11点纪念活动系列展览:《武器:彦涵革命战争时期艺术作品展》、《生活:苏高礼捐赠作品展》、《传承:中国大同善化寺壁画重光展》开幕。3个展览的艺术家分别是1938年奔赴延安参加革命的中国新兴版画先驱者彦涵先生;艺术植根于中国大地的“太行之子”苏高礼先生;还有孙景波教授、王颖生主笔的包括青年学生在内的大同三大寺壁画再造工程创作团队。
开幕式由副院长徐冰教授主持,他对展览名称给与说明,“武器”、“生活”、“传承”均摘自《讲话》。随后,朱青生教授作为《武器:彦涵革命战争时期艺术作品展》策展人致辞,在谈到彦涵先生的木刻作品时,他说:“它不再是简单的绘画,而是一种人格;一种事业;一种激情的凝结……它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造成了影响,当这样的木刻流传到世界各地,鼓舞了所有的反法西斯运动,而且也在现代艺术史上留下了非常宝贵的一页,而这一页正好和10年、20年以后的墨西哥壁画成为现代艺术运动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彦涵先生的家属代表彦东先生在致辞中感谢为展览成功举办付出辛勤劳动的所有人,他谈到:“在这个展览上所展出的作品,正是彦涵根据《讲话》精神的指引创作出来的。他在那些战火纷飞的年代里,一手拿枪一手拿刻刀,用两种武器与敌人战斗”。苏高礼教授在致辞中由衷地说:“为美院捐赠作品,是我长期以来的心愿。对一个画家来说,再没有比自己的作品进入国家级美术馆更好的归宿了。我希望自己的作品能更多的参与到社会的美育教育中去,希望能在学院发挥一点教学上的作用”。壁画系副主任王颖生副教授代表大同善化寺壁画重光主创团队向观众介绍了项目申请和制作过程的种种艰辛,并感谢院领导和老教授给予的支持。
接下来进入苏高礼教授作品捐赠仪式的环节,由苏高礼教授提交捐赠作品清单,潘公凯院长代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向他颁发了收藏证书。文化部艺术司文学美术处处长安远远女士、彦涵先生的夫人白炎女士也出席了当天的开幕式。
潘公凯院长在展览前言中写道:中央美术学院通过举办《武器——彦涵革命战争时期艺术作品展》、《生活——苏高礼捐赠作品展》、《传承——中国大同善化寺壁画重光》三个展览,对《讲话》中所提倡的文艺理想和艺术追求作了充满深情的回顾和新的实践……中央美术学院今天所取得的成就,即是沿着“艺术为人民”的艺术创作道路取得的;美院的辉煌,靠的是紧贴人民。今后,如何更好地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把艺术与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将继续是美院的根本任务之一。
据悉,中央美术学院还将于5月22日下午14:30分在图书馆报告厅举行“当代主题性美术创作座谈会”,这是近期由文化部艺术司、中央美术学院共建的国家主题性美术创作研究中心揭牌成立后,围绕国家主题性美术创作进行的一次深入研讨,将进一步总结、研究既往的创作经验和成果,以党的文艺方针为指导,“以学术为魂,以品质为本”,遵循艺术规律,推动我国的主题性美术创作,为当代美术创作研究提供借鉴和支持。请大家继续关注。
杜隐珠/文
宋曼青、董慧萍、董月航、全晶/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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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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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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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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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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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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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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