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下午6点,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报告厅举行了由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联合主办的《文艺复兴佛罗伦萨艺术研究新视野系列讲座》第四场——美迪奇家族的艺术赞助:成本-利润的视角。主讲人是来自哈佛大学意大利文艺复兴研究中心(佛罗伦萨)的学术部副主任乔纳森•奈尔逊(Jonathan Nelson)教授。学术主持是人文学院副院长李军教授。
此次讲座主要是围绕着文艺复兴时期艺术赞助人的身份问题展开的,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是近30年来西方艺术史研究中的一个潮流。如奈尔逊教授一直所倡导的——积极尝试从新的角度来看待艺术,他也希望能此次讲座用经济学角度来研究艺术赞助人可以为大家带来新的启发。
奈尔逊教授首先兴致勃勃地为大家介绍了他的国家博物馆之旅。他以国家博物馆正在展出的金缕玉衣为例,表明用艺术彰显自身的社会地位是人所共知的一个事实。(因为玉材质的使用显示出了所有者社会地位的高贵。)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美迪奇家族这一文艺复兴时期的重要艺术赞助人。在奈尔逊教授所展示的洛伦佐·德·美迪奇自己的一段言论中,洛伦佐明确地提出美迪奇家族在艺术上高额的花费是值得的,因为与之相对应的家族声誉的提高使他无比欣慰。同时,这段言论为我们明确提出了在艺术赞助中成本与利润这一问题。
美迪奇家族是佛罗伦萨城首领,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力,但这样的家族依旧是普通公民,而不是君主。这种权力和身份的微妙关系使他们一方面想要彰显地位和实力,另一方面,又要小心谨慎不要僭越于君主。奈尔逊教授认为这是一个矛盾,它也成为理解美迪奇家族进行艺术赞助的关键。
接下来,他分别举例描述了艺术赞助人在诸多方面对艺术品的决定性影响,如:材料的提供,作品的尺寸、主题、成本,艺术家的报酬等等。甚至于在欣赏作品这一容易被我们忽略的环节,赞助人也无形地起着作用。因为所有这些委托的订件都是要放置在一个特定的空间里,这就意味艺术作品会被以怎样的角度观看也是已经被赞助人规定好了的。为了使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奈尔逊教授一方面列举了美迪奇家族的三代赞助人(科西莫、皮埃罗、洛伦佐)是如何在订件中要求艺术家实现自己的个人意图;另一方面,举出了一个更为有趣的美迪奇家族之外的赞助人的例子:弗朗切斯卡·萨塞蒂(Francesco Sassetti),一个人文主义学者,是美迪奇家族在瑞士的银行员工,因为他经营不善,亏了很多钱,也不得不在订制的艺术品中塑造美迪奇家族成员的光辉形象以讨好他的老板——美迪奇家族。在这里,订制艺术品的经济成本又一次成功地赚取了保留萨塞蒂自身职位的社会利润。
在此基础上,奈尔逊教授更明确地提出利润(benifits)、成本(costs)和限制(constraints)这三个核心概念,并结合已有的文献资料和艺术品实例分别对三者做了具体的讨论。概括来说,利润(benifits)包括:1、艺术品所能带来的家族的荣耀、广泛的社会声誉及大众的爱戴。2、赞助人充分显示权力后的愉悦感和满足感。3、取悦政治盟友的间接获益。4、家族社会地位提高后,政治权力转化而来的经济上的收益。成本(costs)除了指对艺术品投资的经济花销。奈尔逊教授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寻常的成本概念:社会成本。即:一个艺术品如果因低廉的经济成本而牺牲品质和完整性,那将产生恶劣的社会效应,不仅不能提高自己的声誉,反而使赞助人本身蒙羞。至于限制(constraints)是指那些不能用钱解决的现实性问题。比如:自然界中某些材质的稀缺、雇佣不到能工巧匠、社会礼法的约束等。
尽管奈尔逊教授认为,作为一个美国学者对中国的听众讲礼法显得有些滑稽,但他还是强调了礼法这一因素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佛罗伦萨的重要性。奈尔逊教授通过瓦萨里的记述向大家展示了美迪奇家族的成员是如何小心翼翼地避免僭越礼法而招致灾祸:科西莫怕招致非议而否决了布鲁内莱斯基过于宏伟的教堂修筑计划;洛伦佐之弟朱力亚诺因遭嫉妒而被谋杀的血的教训;洛伦佐告诫自己那个13岁就成为了红衣主教的儿子乔瓦尼谦逊且不要骄奢的道理。这一切都表明美迪奇家族非常明白艺术品的政治意义,但又不能打破礼法的束缚。
也由此,奈尔逊教授在演讲最后提出了这样一种猜想:由于避免招致嫉妒,美迪奇宫大部分的艺术品并非以美迪奇家族名义订制,而在美迪奇家族的乡村别墅中却存放了大量美迪奇家族成员的订制的艺术品。那么米开朗琪罗受委托所创作的两幅作品(《阶梯旁的圣母》、《半人马之战》)很可能就是为乡村别墅而做的。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奈尔逊教授对美迪奇家族与教会之间的经济与政治权力的互换问题和对经济成本与社会收益之间如何的等量换算问题上都做了精彩解答。
文\中央美术学院 李璠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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