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展览用最长的时间预热,却用最有限的时间策划,然后得以呈现。之所以这样陈述,是因为朱乃正先生从18岁考入中央美院至今,艺术的沉淀至今已近60年;虽然艺术家本人和策展人曹星原女士一再强调这不是回顾展,谦逊地称其仅为研究“个案”,但这里我们用“黑白东西”文化精神的提炼时间来计算,是长期的思考、研究、实践的努力过程。至于策展时间,只有短短2个多月的时间,3层B空间的展示效果被曹星原称为一件装置作品,它的特别之处在于虚拟了一个生活空间,围绕着朱先生艺术追求的核心“思、悟、行”而造境。
2012年12月15日下午3时左右,美术馆的大厅内人潮涌动,无畏门外的漫天风雪,朱乃正先生的亲朋好友,旧时同窗同僚及众多学生们纷纷到场。与此同时,40几家媒体已在美术馆贵宾厅就坐等候新闻发布会的嘉宾到场:靳尚谊先生(中国美术家协会名誉主席)、朱乃正先生(中国美术家协会油画艺委会主任)、曹星原女士(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美术史系教授)、洪凌先生(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副教授)。发布会由唐斌副馆长主持,靳尚谊先生首先发言,自1987年他与朱乃正先生一起在中央美院共事以来,彼此已经非常了解,靳先生在介绍朱先生在艺术领域的突出成绩时,直言对方是“高材生”、“基础好而且思维活跃”等等。接过靳先生的话筒,朱乃正将整个展览的构思做了简短介绍,说做次展览是希望让大家知道他还在,还在做着什么。洪凌副教授是朱先生的学生,相随25年的学习生涯给他留下了太多的深刻回忆,也借此机会跟大家分享了他眼中的朱乃正老师。最后发言的是此次展览策展人曹星原女士,朱先生在画册的“鸣谢”中形容曹女士为此事废寝忘食、呕心沥血,充满感激;曹女士在此也是充满激情地介绍了“黑白东西”展览的与众不同之处。
发布会结束后,大家移步已是人声鼎沸的一层大厅,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徐冰教授主持并宣布开幕式开始,介绍出席的嘉宾:中国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基金会会长郝平先生、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中央文史研究馆副馆长冯远先生、中国美术家协会党组书记兼执行副主席吴长江、中央美术学院党委书记高洪、中国美术家协会名誉主席靳尚谊、中国美术馆副馆长马书林先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美术史系教授曹星原女士及今天的主角中国美术家协会油画艺委会主任朱乃正先生。
首先被邀请上台的是靳尚谊先生,他说从这个展览可以看出朱乃正的艺术文化修养已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些中国的文化修养,已经注入到朱先生的油画当中,特别是很多风景油画,另外这个展览是曹星原女士精心策划的,布置也是很有特别新颖,靳先生希望这个展览带给大家一些新的视觉感受。接着高洪书记将展览归纳为以下三点:1.集中展示了朱先生对艺术的思的高度,孜孜以求;二是集中展示了朱先生行的执着,不断创新,用黑白对比鲜明的两个色彩,来展现了丰富多彩的人生和社会,用东西文化的精髓丰富自己,开辟自己的艺术创造道路;第三是这个展览集中展示了中央美术学院崇尚学术的精神品质。
接着,曹星原女士阐述为何展览叫“黑白东西”,她认为黑白这个概念已经不仅限于颜色,而上升为了一个非常完整的美学理论。最后,朱乃正先生上台,感谢自己82岁高龄的姐姐专程前来致贺,接着总结了四个“庆幸”:他感慨自己生活中每个阶段的跌宕起伏(反右、文革、改革开放)令人眼花缭乱,而这种经历是现在年轻人永远不会有的经历和感受恰恰是他感到的庆幸;第二个庆幸是学习了画画和艺术,有了它,当自家情绪或者精神有所消极的时候,艺术给了力量,让生活继续下去;第三个庆幸是因为从小家训好,学校要求写毛笔字,所以经过几十年,中国的笔墨纸砚他没有离开过;第四个庆幸是在进入晚境老年的时候,得到了曹星原女士对其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并且陪同其艺术的生命继续向前发展,她让他这样像一艘已经快要停下、快要抛锚的船重新启动,重新驶向艺术的海洋。
让我们也跟着这艘历经过无数风浪的船,去穿越大西北的气势磅礴,感悟朱老先生常青的艺术情怀。
何一沙\文
董慧萍、宋曼青、全晶\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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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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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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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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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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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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