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岸(李叔同)自画像》渡太平洋而来,今日抵达我馆
我们儿时就会哼着几句“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李叔同先生所创作的《送别歌》,历经几十年传唱“绕梁”不衰,成为经典名曲。同时,他也是中国第一个开创裸体写生的教师;之前在我馆发现的藏品《半裸女像》,得见天日之后,会在即将开幕的“芳草长亭:李叔同油画珍品研究展”中展出。而另外一张先生在日本留学时期的重要作品《李岸自画像》,今天中午也抵达我馆,由东京艺术大学美术馆的助教芹生春菜女士护送而来。
《李岸自画像》一直被收藏在东京艺术大学美术馆,“李岸”是李叔同先生在东京艺术大学留学时的用名。东京艺术大学所藏的中国油画家所作自画像油画作品,包括最早的作于1911年,及最晚为1946年:它们均为半身,以画家自己的真实写照为依据,各持不同表现手法,语言各异且风格鲜明。画像一般又都有画家亲笔的签名和日期,更统一采用日本通用的12号风景型画框规格。每幅长60.6厘米,宽45.5厘米,基本等同于真人大小。李叔同先生的这张画右上角有画家“李”姓以及“1911”的作画时间的签款,作品以正面半身为中心构图。
据1906年日本关于《清国人志于洋画》的报道,表明中国留学生在东京美术学校开始了留日艺术历史的发端。中国留学生主要集中在东京美术学校学习,该校的油画专业由日本著名的西洋画家藤岛武二、冈田三郞助、和田英作、安井曾太郎、梅原龙三郎等主持。其教育的核心,是将“写实基础”融会印象主义的革命因素。
近半个世纪里,共有134名优秀中国学子在这里留学。根据东京美术学校的惯例,西洋画科(1934年以后改称油画科)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都应该给母校留下一幅自画像。学油画的中国留学生共90人。迄今留存在东京艺术大学艺术资料馆的关于中国留学生的自画像,实际上只有44幅,其中就包括我们将要展出的这张《李岸自画像》。
“芳草长亭”展将于3月1日上午11时拉开帷幕,期待大家进一步的关注。
注:
李叔同,又名李息霜、李岸、李良,谱名文涛,幼名成蹊,学名广侯,字息霜,别号漱筒。著名音乐、美术教育家,书法家,戏剧活动家。中国话剧的开拓者之一。后剃度为僧,成为大家熟知“弘一法师”。
他的一生充满传奇,李叔同是“二十文章惊海内”的大师,集诗、词、书、画、篆刻、音乐、戏剧、文学于一身,在多个领域,开中华灿烂文化艺术之先河。他把中国古代的书法艺术推向了极致,“朴拙圆满,浑若天成”,鲁迅、郭沫若等现代文化名人以得到大师一幅字为无上荣耀。
文\何一沙
图\董慧萍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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