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6日上午9点,“北平艺专与民国美术”学术研讨会在中央美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央美院人文学院、中央美院美术馆主办。会议策划人分别是中央美院人文学院院长尹吉男教授、中央美院美术馆馆长王璜生教授、中央美院人文学院美术史系副主任曹庆晖副教授。
讲台上摆放着白色的百合花和粉色的康乃馨,光线呈现柔和的橘色,观众席静下来,“北平艺专与民国美术”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人文学院美术史系副主任曹庆晖副教授担任主持,曹教授指出此次研讨会发端于正在我馆展出的《中央美院美术馆藏北平艺专精品陈列(西画部分)》,经过3个月的筹备,在校庆95周年前夕如期举行。随后曹教授介绍了参加研讨会的学者。
院长潘公凯教授致辞:北平艺专的历史与中央美院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是割不断的。2018年将举行中央美院百年校庆,对中央美院历史的梳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20世纪中国美术发展历程的梳理。潘院长指出王璜生馆长、尹吉男教授花了很多功夫筹备这一高学术的研讨会是很有意义的,国内研究这段历史的专家几乎都来了,并认为事先出版了论文(《北平艺专与民国美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初稿/提纲)是很好的,在发言的最后潘院长代表中央美院师生对远道而来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
人文学院院长尹吉男教授的致辞从美院建院90周年特别制作的电视片《为中国造型》谈起,表示希望试着为国立北平艺专再做一部电视片《为中国美育》。尹教授谈到他本人对本次学术讨论会的期待:我相信好的学术研究一定会超过粗线条的电视构想,会更为细腻而精准地演示一系列的学术进展,体现历史与文化的复杂性。
中央美院美术馆馆长王璜生教授在致辞中谈到:这次研讨会与我们上阶段所做的北平艺专藏品的展览共同组成一个大的学术事件,作为学院的美术馆,我们非常重视与大学的专家学者共同进行相关的展览研究,在这次的合作中,王璜生馆长感谢尹吉男教授、曹庆晖副教授和各位学者的支持,形成了整个学院学术力量的整合和学术工作的展开。
接着,主持人曹庆晖副教授宣读会议规则,当天的议程分为4场主题发言与研讨,第一场的主题关键词是“早期师资”。邀请第一场主持人、评议人就位。第一场主持人尹吉男教授。最先发言的是澳门美术协会陈继春:郑锦日本生涯初探,发言致力于梳理郑锦留日的行状,认为在没有新的材料发现之前,郑锦可能是近代中国留日学习美术的第一位学生,同时,也是第一位入选日本“帝展”的中国人。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郎绍君先生:北京艺专国画系主任萧俊贤。郎先生在详实、生动的发言中介绍了萧俊贤的生平;萧俊贤与北京艺专的关系以及萧俊贤的书画。郎先生认为萧俊贤是中国近代一位大家。在结语中郎先生说:“我希望大家能够关心这个人,我们中央美观有过这样一个系主任、代理校长,现在大家把他忘了,应该去挖掘他重新评价他。”第三位发言人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副所长郑工:绘画中的历史细节——读李毅士的《陈师曾像》与《王梦白像》,借在我馆展出的《中央美院美术馆藏北平艺专精品陈列(西画部分)》中李毅士的2幅画引伸开来的一种阅读和思考,探讨了1920年前后北京画坛人际交往的状况,补充了一些历史细节。三位的发言结束后,薛永年教授进行了点评。
短暂的茶歇后,第二场主题发言与研讨开始。李公明担任主持人,第一位发言人中国美术馆研究员、中国美术家协会理论委员会主任刘曦林:北平艺专史事二则,关于“阿博洛学会”和王石之与留守艺专。第二位发言人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杭春晓:“国”的想象与表述——溥心畬的“自我假定”与“主体重构”。第三位发言人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华天雪:徐悲鸿的一九四九。郎绍君先生对三位的发言给予点评。
上午的议程结束后,与会代表在弧形台阶处合影,之后进行简单的午餐。
下午1点55分,第三场准时开始。主持人由郑工担任。首先发言的是上海大学美术学院教授潘耀昌:盛世修史:美院校史准备好了吗?潘教授在发言中讨论了新中国成立后首次美术院校校史编撰的思路和各校之间具体存在的差异。第二位发言人是广东湛江师范学院美术学院副教授彭飞:国立北平艺专与民国北京画坛。第三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陈瑞林,探讨了“国画复活运动、国立北平艺专、齐白石与新中国画的建构”这一主题。中央美院《美术研究》编辑、助理研究员张涛最后发言,他的发言题目为《齐白石与国立北平艺专》。在四位的发言后,刘曦林先生进行了评议。
第四场主题发言与讨论,也是当天的最后一场,华天雪担任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上海大学美术学院教授李超:张弦和北平艺专——中国近现代美术“南北线”资源问题,从艺术家张弦与北平艺专“擦肩而过”的悲情因缘谈起。随后发言的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莫艾,题为《徐悲鸿民国前期形式探索的再观看与理解》。第三位发言人北京画院美术馆馆长吴洪亮:“求其在我——读孙宗慰的作品与人生”。陈瑞林先生对发言做了点评。
一天的议程结束了,主持人曹庆晖副教授邀请与会的学者们移步美术馆贵宾厅参观郑锦先生的4件原作,各位表示了浓厚的兴趣。
清明,“清淡明智”。值此季节,我们在此言说、清谈那些故人、那些故事,纪念北平艺专历史的前辈。
杜隐珠/文
董慧萍/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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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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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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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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