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墟——李纲水墨方式的再解组"开展
由中央美院美术馆和陕西省美术博物馆主办,杭春晓策划的《废墟——李纲水墨方式的再解组》,将2013年年7月10日——7月20日子陕西省美术博物馆展出。这个展览是李纲继2012年个展之后的又一次新实验,不再是大家熟悉的架上水墨,而是以全新的方式——影像和装置,表达他对实验水墨的理解和态度。
很显然,水墨对李纲而言不再具备古建式的视觉幻景。什么是“视觉幻景”?正如观光客面对古建残存,他所看到的并非废墟本身,而是被各种话语包裹出的文化想象。于是,视觉显现的不再是视觉本身,而是想象性的文化景观。作为历史遗存的水墨,亦然。它时常成为今天的怀古观光对象——人们面对水墨的立场,通常会被一种文化想象所控制,使之沦为旅游胜地式的假想物。然而,古建残存脱离了它曾经的背景后,一切关乎历史的想象,都是浪漫主义的“幻境”,并非今日之真实。正如圆明园,在看似悲情的历史景观之后,更真实地显现为一种人造物重归自然的平静。亦如水墨,在笔墨、文人等相关词汇的笼罩下,“文化幻景”成为观看时的浪漫主义胶卷,将其作为艺术媒质之一的物性屏蔽,并最终成为陈旧的保留曲目。曾经浸染于此的李纲幡然警觉,试图通过抽象的方式告别“视觉幻景”的生成模式。在长达十数年的“胡闹”(李纲友人戏语)中,他的折叠、拓印与转印,被视作水墨领域中原典意义上的“抽象试验”——即平面与媒介两个方面的推进,并引发关注。固然,这种努力摆脱了人们惯常经验中的水墨想象,在形式主义的方式中激发了水墨平面媒材的自我表达。但80年代以来的“抽象水墨”,其诞生之日便背负了一种责任——在世界范围内的艺术逻辑中证明水墨价值。如果,我们将这种责任视作预设态度,那么“抽象水墨”天然便具有“反对历史文化想象”的另一重想象——告别古建后的摩天大楼的“视觉幻景”。由于这种“反对”的“二元对立”,使它并不能真正地、彻底地摆脱它所反对的文化想象,并因此呈现为古今交织的模糊话语。其结果,仿佛北京中关村的奇幻景观:古典废墟与摩天大楼混杂共存。而“抽象水墨”在学理层面上难以深入,亦因于此。就此而言,抽象水墨之后,实验水墨、行为水墨的提出,都试图从这一“视觉幻景”的笼罩中走出。
走入现代建筑废墟的李纲,正是这一“走出”逻辑的深入。他将常用的折叠、拓印与转印等手段,转化为一次关于“废墟”的具体方案,并通过实物、视屏等众多媒材构建的展览空间,消除某种确定的意义预设,在水墨、废墟共生的结构中生成“隐喻”:水墨作为文化的废墟,不需要浪漫主义的美学怀古,而是要在祛除各种“视觉幻景”的过程中,发现其被遮蔽的视觉有效性,在重组中激活“废墟”的表意空间。
欢迎朋友们前往参观并指正。
展览:废墟——李纲水墨方式的再解组
策展人:杭春晓
艺术总监:王璜生 罗宁
展览时间:2013.7.10~7.20
开幕式时间:2013.7.10.下午3:30
地点:陕西省美术博物馆(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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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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