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与误读——以齐白石为例

传播与误读——以齐白石为例

中央美术学院九十五周年系列活动,由王璜生、曹庆晖策划的“山高水长•艺专的先生们”学术讲习会第四讲,2013年10月16日晚6:30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讲继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郎绍君先生主讲。郎绍君先生此次讲座的题目是“传播与误读——以齐白石为例”,齐白石是中国近代通过文本、图像等手段被传播得最多、最广为人知的艺术家,郎绍君先生以丰富的事实材料为基础,在具体案例的讲解中循序渐进,把艺术作品鉴赏和美术史研究中存在的误读现象上升到理论层面展开讨论,在就怎样理解误读现象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外,还介绍了研究误读现象可供借鉴的方法理论。随后,现场观众围绕演讲主题展开了积极深入的交流互动。

郎绍君先生首先介绍了在海外传播齐白石作品的外籍人士,齐蒂尔、海兹拉尔、克罗多、野口勇等人或大量收藏齐白石的作品,或追随齐白石学画,他们对齐白石的画作各有见解,但是总的来说,都是以他们所熟悉的西方现代艺术的观念和形式为参照,以对齐白石作品的直观认识为依据,在比较中判断齐白石的艺术与西方现代艺术之间的相通性和同一性,这是不同的文化背景所必然导致的误读。而后,郎绍君先生又举出国内误读齐白石的例证,分别出自解放初期和当前解释齐白石的文章,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同一种文化背景下,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理解也都带有那个时代的历史烙印,随着时间的推移,解读一方面越来越深入,另一方面也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误读。

在此基础上,郎绍君先生对误读怎样产生、怎样理解、在美术史研究中怎样看待发问并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误读产生于历史的本性,艺术作品产生于作者和时代的互动,自有它的背景和对传统的继承,解释者只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感受判断,但是即便是误读也未必没有真理性,齐蒂尔等人以对西方现代艺术的理解“发现”了齐白石,这种感性共鸣把齐白石与西方艺术链接起来,形成传播齐白石的动力,因而解释史、误读史也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西方的解释学、接受美学等理论都可以采用以研究误读问题,但是在介绍这些理论的同时,郎绍君先生又指出:即便伽达默尔解释学的解释也不能尽如人意,如何判断误读的客观性和价值仍然是一个问题,也许永远没有一个最正确的符合真理的回答,误读问题是个难题,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些难题启发了我们的思维,构成了艺术史的魅力。

主持人曹庆晖教授认为郎绍君先生通过对齐白石“误读”的讲解,展示的是一个“读误”的过程,要得到更接近客观真实的结论,需要占据大量丰富的材料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还要对任何一种研究和观点都保持敏感和警醒。现场观众提出理解过程中如何看待艺术家本人的口述、如何看待跨学科研究中产生的误读或过度阐释、如何看待自身在研究中曾有的偏差等问题与郎绍君先生展开讨论,郎先生皆中肯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让在场观众看到这位极具批判精神、怀疑精神、求真精神的学者严谨的研究态度。


刘晶/文
董慧萍 全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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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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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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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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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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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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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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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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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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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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