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他们脱颖而出——记在“一九七八”展开幕

1977年,中国刚经历完十年的文革浩劫,这时候国家宣布恢复因文革而停止了十年的高考;中央美术学院在1978年复校,77、78级考上大学的是一辈精英,他们大多自学成才,是一经点拨就成有为的专业之士。中央美术学院复高考后第一届油画班的同学一共有15人,距今已经毕业三十年。在这三十年中,中国的美术界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是这十几位同学至今无一人改行。

“一九七八”展是十几位同学的集体展,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王璜生馆长策展,著名画家陈丹青做学术主持。2013年12月21日下午4时,中央美术学院的“长者们”纷纷到场:靳尚谊、钟涵、高洪、徐冰、孙景波、陈丹青等以及十五位参展者:曹力、曹立伟、朝戈、季云飞、高天华、李宝英、刘长顺、刘溢、马路、施本铭、王忻、王沂东、夏小万、谢东明(特邀)、杨飞云。一张张会被历史永远记住的脸齐聚在这里,美术馆的大厅内人声鼎沸,大家对二层B展厅中的展览呈现充满期待。王璜生馆长主持开场,介绍到场的嘉宾,一一邀请了央美的老院长靳尚谊先生、央美党委书记高洪先生、画家陈丹青先生、朝戈先生、谢东明先生、杨飞云先生及本次展览支持的代表唐炬先生分别上台致辞。大家唤起了对王府井时期的集体回忆,感慨不已。三十年的人生起伏,这十几人中有当了领导的,如现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油画院院长的杨飞云;也有常住海外久不见面的;还有在央美留校或是在别的学院任教做了老教授的。唯独不变的是他们现在依然是画家,而且是功成名就的画家,是不辜负美院盛名的画家。

展厅里的作品是最有力的证明,按照个人为单元,每人展示出的作品都包括了当年本科时期的习作和近年来的新作品,你会发现这是一个艺术教育界的反常态奇观,就如陈丹青在为展览的序言中所说:“以中外艺术教育的常态,每届毕业生出落为职业画家者,顶多十之三四,可是78届同学几乎个个顽强有种”。暂且不论他们表现的题材在当代艺术的架上绘画领域中是否绝对领跑,就从作品中透露出的造型能力等绘画基本功,其坚实程度是一定让人叹服的。

另外,展厅中呈现出的文字是让人开怀又温情的部分:在每位同学的自我简述下面,有一个“同学眼中的他”的版块,三五位同学的回想摘录,一些描述生动有趣,比如:刘长顺对马路的描述“一着急说话口吃的美男子马路……”,还有刘溢在对杨飞云的回忆中是“杨飞云一口内蒙调,而且不说‘我’总称‘爷’——‘爷今天吃的是狮子头’,‘爷买了个电动刮胡刀’ …”等等同学少年时的点点滴滴历历在目。

30几年过去,十几张脸在这次展览中重聚,不煽情,不造作;除了作品本身的视觉冲击外,再唤起对那个特殊年代的亲切回忆。

那一年,他们从众多才俊中脱颖而出,不只是上天的眷顾。

何一沙/文
董慧萍、全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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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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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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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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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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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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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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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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