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培明历程


5月20日晚18:00,名为“严培明历程”的讲座在中央美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是中央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系列讲座第四回。主讲人严培明,以一系列黑色碳熏质感人物肖像享誉艺术界,现为法国第戎国立美术学院教授。

讲座由刘小东教授担任主持。观众席中有同学们熟悉的老师:王璜生馆长、喻红、袁元、张路江、岳洁琼、唐晖、刘商英、白小刚等。

刘小东教授首先介绍了认识严培明的背景,2000年第一次在法国偶遇严培明的画展,“黑白大画、挥洒自如、非常振奋”。刘教授说:“我们知道赵无极、朱德群、吴冠中,但真正和今天的欧洲文化有关系的是严培明。”他向大家介绍了严培明的背景,1980年严培明想考中央美术学院没考上,但是他没有纠缠,转身考了法国的美术学院。刘小东教授说:“严培明是出生于上海闸北区的苦孩子,他的经历提示今天的年轻人,不要原地打转,纠缠不清,把视野放得远一点,所有的委屈化成一种新的力量,艺术是多元的,人生要打开自己。”

严培明,作为欧洲当代最重要的博物馆级艺术家之一,当晚身着白衬衫,深灰色外套,头发灰白蓬松。他手持话筒,这位自认低调的艺术家说:“我很少做讲座”,声音温和、干净。

幻灯以时间为轴不断播放他的作品,严培明一一介绍了与之相连的细节:作品名称、准确的尺寸、不同的展览、不同的策展人、不同的城市、不同的空间、与不同的人的相识、某一刻的情绪……

第一幅作品是严培明在1980年出国前1个月创作的一幅油画。他解释说当年并没有考中央美院,甚至不敢想中央美院,而是考了上海工艺美校。落榜的失意,严培明飘洋过海考入法国第戎国立美术学院。他说:“林风眠也曾在那里读书”。

父亲是他永远的绘画主题,“我以一个小孩子的成长去看父亲”,1996年的作品《最有力量的人》,接着是《最相信的人》,《最尊重的人》。父亲系列作品在2005年分别在上海美术馆、广东美术馆展出,严培明回忆了那时与时任广东美术馆馆长的王璜生馆长的相识交往。

对于自己专注于黑白的创作,严教授说:“两种方式,面对你的困难去征服它,还有一种是逃避。我是喜欢逃避的,逃避了某个问题又解决了它。”

放映的作品中有一部分是用汽车漆创作的,严教授说:“汽车漆可以放在室外,但漆很薄,要画得很快,一个头像不能超过45分钟。”

他画过许多世界名人的肖像,普京的肖像、奥巴马的肖像、卡扎菲的肖像在伦敦展出的名为命运的展览中,他将溥仪的肖像与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肖像摆在一起,表达两个人不同的命运。严培明说:“我画了很多战争、死亡、苦恼的小孩……”他的解说让我们体会在这些痛苦的作品后面不是情绪的宣泄,而是艺术家细腻、理性的情感和思维。

幻灯也展示了此刻正在天安时间当代艺术中心展出的“这样死,这样活”中的新作,尺幅更大,转为某种叙事性的构图。幻灯继续流畅地播放,最后一件作品是《毕加索肖像》,严培明说:“毕加索是我的最爱,我的偶像。”语气甜蜜。

讲座中,主讲人与主持人非常默契,常有轻松、风趣的对谈,赢得了观众热烈的掌声。

在互动环节,严培明说——

“我只崇拜我自己,对别人太崇拜了,就放弃了自我。不要崇拜,喜欢就可以了。”

“要相信自己,这一点很重要。”

“中国的艺术家,法国的艺术家,我想超越我自己的身份,我就是一个艺术家。”

“我最想去的地方是我的工作室,我在那里待好长好长时间。”

文\杜隐珠
图\董慧萍 陈昱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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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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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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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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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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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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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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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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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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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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