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晚上六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由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TEXTENT学社主办的讲座“主流和非主流的倒置”正在进行中。
讲座由设计理论和设计史专家王受之先生主讲,王先生同时身兼现代设计和现代设计教育奠基人、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教授、美国南加州建筑学院教授、中国汕头大学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院长、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博士生导师。
王受之先生首先回忆了自己参与央美设计学院组建的过程。在讲到这次讲座的主题时,王受之先生主要从“艺术的故事”和“设计的故事”两个故事来阐释主流与非主流的倒置。 在“艺术的故事”中,王受之先生讲到现代主义的两个转折,一个是1907年毕加索的艺术创作,打破了前人的很多艺术传统,唯独未打破“high art”与“low art”的界限;第二个转折是波普艺术,以罗森奎斯特的大型招贴画为例,当带有商业性质的广告招贴等成为艺术的主题甚至取代艺术时,艺术之“high”与“low”就被真正打破了,而波普艺术的被认可,也就意味着以凸显商业性为主的非主流艺术具有了主流的地位。接着,王受之先生从自身的经历,讲到20世纪90年代西方主流与非主流的错位,并进入“设计的故事”这一环节,列举了矶崎新从主流走向非主流的过程及美国建筑师、评论家菲利普·约翰逊对主流的追求,即由建筑风格非主流人士逐渐转变成建筑上现代主义风格的推手,到后现代主义风格的旗手,直到最后被批评为只是不同风格的追风者而沦落为非主流。其中不乏现代主义建筑大师勒·科普西耶、西班牙古根海姆设计者弗兰克·盖瑞、美国建筑大师弗莱克·莱特、罗伯特·文丘里等的建筑轶事。
接着,王受之先生再次回到艺术与设计这两个层面,谈到两次世界大战时期欧洲主流艺术的消失、非主流艺术如达达艺术等地位的崛起及美国抽象表现主义等非主流艺术主流化的背景。由于国情不一样,并不能把中国的情况汇入西方的“故事”中,但与中国的艺术相比,西方艺术没有“主流”的这样一种潮流;而在西方,虽然设计的主流有很多,但最核心的还是现代主义,其强调功能的满足是不可动摇的。
最后,主讲人强调主流的艺术与设计是不一样的,而主流与非主流的关系并不是固定的关系,它们是可以随着环境而互换,并希望同学们通过所讲的“故事”来理解现代艺术与现代设计所走过的路。在讲座过程中,王受之先生诙谐幽默的演讲风格,令台下的气氛一直十分活跃,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陈迪/文
何一沙/责任编辑
全晶(艺讯网)、陈昱树/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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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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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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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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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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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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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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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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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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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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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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