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门而出:师传与模仿”展览即将开幕


2014年10月20日,在离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的汉斯·德·沃尔夫(Hans De Wolf)教授策划的“破门而出:师传与模仿”展览开幕还有一天之时,忙碌的展厅里迎来一件重量级的作品——马塞尔·杜尚的《旅行箱里的盒子》。

马塞尔·杜尚的《旅行箱里的盒子》由德国staapliches mesuem Schwerin博物馆收藏了近70年,包含作品、手稿、小装置等70件,如今装置的部分制作材料、用胶等已无法考证。在德国staapliches mesuem Schwerin博物馆馆长、展览策划人汉斯·德·沃尔夫(Hans De Wolf)教授和我馆典藏部负责人李垚辰对这件作品的完整度进行细致的检查后,杜尚的《旅行箱里的盒子》正式进入我馆展厅,向大家展示。

 “破门而出:师传与模仿”展览将于10月22日正式对外展出。“破门而出:师传与模仿”不仅是此次展览的主题,更是策展人汉斯·德·沃尔夫(Hans De Wolf)关于中西方的艺术传统对原作与复制理解之间矛盾的思考。

因“大师”而起

在西方,自文艺复兴时期开始,拥有“大师”光环的艺术家作品,是不允许被复制的;而中国艺术大师的作品会作为典范而被模仿多遍,以提高文人的绘画修养,由此出现中西对“大师”认识的分歧。出于对“所有好的创意源自于西方和欧洲,而中国人做的无非是拷贝和复制而已”这一西方惯性思维的质疑,汉斯决定发起这个议题。

丢勒的木刻版画整个成为展览的起始——它以一个极其浓缩的方式展示了西方艺术传统中对大师的理解——对自己的作品有极高控制力;而现代主义最大的贡献之一是对西方传统艺术大师系统提出反抗。因此,展览的第一个部分以“大师”这个概念为主题,以两位西方大师和两位中国大师共同组成,分别是马塞尔·布达埃尔、马塞尔·杜尚和徐冰、宋冬。



关于“复制品”

汉斯认为,艺术的概念和复制的概念,拷贝的概念一样古老,而这个时代已经没有任何原因把拷贝视为犯罪了,此时,原作与复制携手同进,不存在任何敌对的关系。比如马塞尔·布达埃尔(20世纪先锋艺术的代表),从他那一代人开始,艺术就早早的超越了原作与复制之间的矛盾关系。

在这一部分,不仅马塞尔·布达埃尔的白房子作品、伯恩&希拉·贝歇创作的15张相似的摄影作品——向大家说明“独一无二”并没有多么重要、苏新平的新作等,还有布朗西斯·爱丽丝的两件一模一样的作品——一件原作,一件她亲手复制的复制品,这些都在向观众说着什么。不要疑惑,到展览现场,一切都会明了。  

“仿作”也有新意

在展览的最后一个部分,汉斯将展示拷贝主义,复制主义在西方艺术世界的延伸。这部分有一件有趣的作品,称之为“蓬图斯·约尔顿事件”,将会出现以布里洛盒子为中心的一系列循环,如汉斯所说,这也是整个“乐章的高潮部分”。而与之对应的,则是八大山人的《快雪时晴图》的复制品、潘天寿的仿作及潘公凯对《快雪时晴图》的新解。

整场展览不仅是汉斯关于中西方对原作与复制品截然相反的态度这一困惑所给出的答复,更是中西方艺术家关于这一议题的交流和碰撞。展览截止到11月23日,欢迎大家来我馆检阅策展人汉斯的答卷。



陈迪/文
何一沙/责任编辑
任劭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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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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