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京国际媒体建筑峰会暨特展”诚邀业界同仁

媒体建筑生成于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交集之中,是科技与艺术的结合体,融合了建筑学、传播学、公共艺术、城市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LED技术、互联网技术、交互技术、智能控制、计算机科学等众多领域和学科。

媒体建筑的出现至今不过十余年,正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改变着城市的面貌和人们的观念。同时媒体建筑的发展正在引发产业链及设计决策过程的转变,催生新的产业,演变为一个重要的趋势,给21世纪建筑与城市建设的带来了真正的挑战与机遇。

“科技永远在前进,艺术永远在回归”,二者相伴相成于整个人类文明的进程。智慧城市不只是智能科技的集成,更是科技与文化、艺术碰撞所融合成的一个“智慧生活”的社会,并拥有属于自身的生活观念与生活方式。媒体建筑将成为“智慧生活”的承载者和塑造者。

本次会议是中国大陆首次举行的国际媒体建筑领域的高规格峰会,汇聚了国内外媒体建筑的先锋人物和探索者,他们将带来媒体建筑最新的成果、动态和观念。在此基础上,以智慧生活为圆心以媒体建筑为半径,与大家共同探讨艺术与科技相互激发、相互融合的协同创新模式,并推动建立跨领域、跨专业的学术交流平台与组织机制。

本次峰会将同期举办媒体建筑特展,全面展示国际媒体建筑领域的优秀项目作品以及中央美术学院媒体建筑工作室的产学研成果。
诚邀您参加!

会议时间:2015年4月15日 上午9:30  — 下午18:15
会议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主办单位:中央美术学院CAFA
                  国际媒体建筑学会MAI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CSA
承办单位:北京高精尖视觉艺术创新中

                  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协办单位:大峡谷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总顾问:范迪安,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秦佑国,清华大学教授,曾任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全国高等院校建筑学科评估委员会主任
会议主席兼策展人:常志刚博士,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建筑学院副院长
会议联合主席:M.Hank Haeusler博士,国际媒体建筑学会创始人之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
联合策展人:Martin Tomitsch博士,国际媒体建筑学会创始人之一,悉尼大学建筑设计规划学院跨学科设计实验室副教授和交互设计研究员

演讲嘉宾(按演讲顺序):
Jan Edler(德国):Realities: United CEO,亚琛技术大学和伦敦大学的巴特利特学院学习建筑学。自2000至 2001年他在柏林技术大学建筑系任教。自2003年起在帕萨迪纳艺术学院设计学院任教。他的装置项目曾获得多项荣誉,包括柏林艺术学院Akademie der Künste in Berlin (Academy of the Arts Berlin)颁发的“Kunstpreis Berlin 2009”(柏林艺术奖,建筑类)和由Bund DeutscherArchitekten Berlin(德国柏林建筑家协会)颁布的Hans Schaefers奖。他的项目“Flussbad”(河池)赢得了2011年Holcim地区”可持续发展类建筑”的金奖,该设计在2012年还获得了Global Holcim铜奖。他是Kunsthaus Graz博物馆建筑立面设计师。
Dave Colangelo (加拿大):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新媒体艺术历史学副教授。他获得了伦敦大学互动媒体和文化研究的本科学位,Ryerson大学媒体与文化的博士学位。他的研究与调研写作囊括了电影艺术、银幕文化,科朗吉洛的写作曾发表于列奥纳多电子年鉴和策展研究杂志。他作为一名新媒体艺术家,作品在国际电子艺术展(2011年在伊斯坦布尔,2013年在悉尼)和建筑双年展(深圳/香港 (2013年-14))城市国际专题讨论会上都有展现。 
赵子忠博士(中国):中国传媒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数字内容产业、数字新媒体专家,致力于“新媒体与社会”研究的领军人物,联合国经济开发署中国项目媒介专家,中宣部媒体融合专家组专家,文化部十部委联合办公室专家,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NGB)专家组战略组组长、中国直播卫星工作组专家,中国国家有线网络公司实验室主任,主持和参与与中国广播电视科技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国家政策规划,中国卫星移动多媒体项目规划等数十项国家政策制定。
M.Hank Haeusler博士(德国):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国际媒体建筑学会(MAI)创始人之一,国际媒体建筑双年展联合策展人,媒体建筑,数字技术,交互设计领域学者和设计师。并已出版包括《Media Facade. History, Technology, Content》、《New Media Facade. A Global Survey》在内的多部著作与论文。
张国旗博士(荷兰):荷兰Delft技术大学教授,DIMES“固体照明系统集成及可靠性中心”主任,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 Fellow,半导体照明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外方主任中科院半导体所名誉教授,曾任飞利浦公司半导体照明院士及半导体技术战略高级总监,欧共体微纳米电子超越摩尔委员会主任,荷兰国家微/纳米电子、嵌入系统和高科技系统战略创新规划学术委员会共同主席。
Martin Tomitsch博士(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建筑设计规划学院跨学科设计实验室副教授和交互设计研究员。国际媒体建筑学会(MAI)创始人之一,媒体建筑双年展联合策展人,研究成果在包括活力悉尼在内的众多展览上展出。曾出版过两本著作与研究论文30余篇。
Karsten Ehling博士(德国/香港):Lichtvision公司总经理,德国魏玛应用科技大学讲师。1999年毕业于柏林科技大学。参与华沙体育场等多项大尺度项目,并负责媒体装置与立面照明的概念性设计。
荣浩磊博士(中国):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光环境设计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照明设计师,中国照明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城市照明协会 副理事长。
David Castañeda (中国香港):LED项目专家,香港设计奖获得者,多个香港的媒体立面和LED项目设计师。
郑见伟(中国):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灯光工作室主任、总照明设计师。2009年获包括一项世界最高奖在内的4项IES照明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国际照明设计师协会(IALD)会员,北美照明工程协会(IESNA)会员,清华大学工学学士。
Lubi Thomas(澳大利亚):Lubi在数字/新媒体艺术及STEAM领域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她已开发和投放了涵盖展览、工程项目、节日、活动、居住与导师制,以及公共于教育的数据流编程。她以场所响应率(Site-responsivity)为实践中的关键元素。Lubi开发从事多个中枢编程框架和报告矩阵,以反映一个位置的目的和与其关联了的利益群体(communities-of-interest)。
2015国际媒体建筑(北京)峰会筹备组

联系地址:中央美术学院媒体建筑工作室

                  中国北京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院内7号楼831

联 系 人:祝铭 15510105969
                 刘扬 13501296345
媒体联系人:韩霞 13439425838

邮    编:  100102

邮    箱:  ma2014ca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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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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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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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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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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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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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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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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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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