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武汉美术馆主办的《忘言——李纲艺术展》将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8日在武汉美术馆3号厅展出,届时观众可以免费观展。
李纲,1962年生于广东普宁。现供职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作品被广东美术馆、上海美术家协会、广州美术学院美术馆、何香凝美术馆、中国藏书票协会等收藏。李纲先生,出身于美术世家,其祖父于上世纪三十年代曾就读于上海美专,在广东地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其本人5岁进入传统私塾,师从一位上海美专毕业的老师,学习国画基础。后考入专业美术学院,开始系统地学习素描、色彩,掌握油画、水彩等技法。之后,李纲先生在国际化、当代化的思潮与传统创作理念中不断碰撞,引发其对“当代艺术生态中的自我定位”问题的重新思考。2004年,他开始新的创作时间,从寄情冷月飞雪等传统意象,转向关注当下,并探索出更具时代精神的艺术语言。他摒弃了艺术传统与当代之间的门户成见,逐步消除了创作中的隔阂,在保守与前卫间重新调合。从作品《水墨品格》到《废墟》,李纲对水墨语言的转化以及对当下问题的多维切入基于他对时代文化转向的敏感性以及自我否定的能力,艺术实践成为他解决自身问题的最佳方式。
本次展览命名为“忘言——李纲艺术展”,其中,“忘言”的上文就是“不辨”,庄子有“大辩不言”和“得意忘言”一说,陶渊明在《饮酒》诗中对此说有所参照,故有“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句,先贤们的智慧其实已经做了提示——体验是精神活动的高级形式。李纲于他的作品是一种体验,面对李纲的作品也是一种体验,中国当下艺术的乱象也是一种体验,个人开合有致的生命章节正是体验的错落跌宕与叠加。处素抱朴的自在神游总比喋喋不休纷扰纠缠来得心安,心安而理得。
此次展览共展出17组170余件作品,包含了艺术家李纲近年来抽象水墨以及水墨装置的作品。展览分为三个部分:纸上水墨,水墨装置,艺术家文献。其中纸上水墨主要展出的是1组由100件作品完成的“墨铭”系列,这批作品是艺术家李纲用近似行为的方式完成的:他采用不同的砚台、方盒器皿的形制,在宣纸上落墨形成了天然成趣的作品。诚如批评家与策展人王春辰所评述的:“李纲看水墨,不在于笔墨的记事,而在于水墨的实质;他与水墨,并非仅以笔来落墨于纸,而是将墨的形质化入无处不在之中”,“它包孕着一种东方神秘主义,单纯而深邃,静穆而丰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展出的“一滴墨”大型水墨电子装置,是艺术家展览生涯的首次亮相,本次展览是艺术家在传统材料的使用和水墨精神的发展上向不同维度延展。无论是作品类型还是表达方式,都将给观者带来新的视觉体验。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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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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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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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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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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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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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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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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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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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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