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演出-“社会雕塑:博伊斯在中国”展览系列公共教育活动​

跨界演出-“社会雕塑:博伊斯在中国”展览系列公共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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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主办的以博伊斯的展览为基础的当代舞及戏剧的跨界演出成功在2013年11月9的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举行。
本次活动分为“关注”当代舞—对博伊斯作品的思索和实验戏剧—《无形的片段》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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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舞的表演者是来自破界艺术创作团队及十几位身心障碍者和志愿者。破界艺术为中国残障人士提供专业的艺术培训。

表演者们从9月份到11月的两个月里已持续排练了多次,每次的用排练完后都会在美术馆博伊斯展厅里为观众们呈现半个小时的当代舞演出,他们在两个月以来打破国界的交流,不断的提升自我,默契度不断的升华,褪去了当初的稚嫩与陌生,最后在11月9日当天换来了努力之后的优美舞姿与众人发自肺腑的真心的赞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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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活动的意义深远,也旨在倡导残障人士的权利并帮助他们倡导自己的权利,通过这些艺术项目,帮助残障人士获取舞蹈技能和生产技能。在提供独特和跨艺术的互动,以及舞蹈表演方面,他们独一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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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活动是极具实验性的默剧“无形的片段”的表演者是来自拿大顶剧社的王梓和熊亮。思维的本貌对语言的重新思考最有启发意义,比对社会性和人性的批判还重要,因为这是对思考方式本身的诘问。通过这出戏,大家一起来观看自己中头脑的全息剧场,回到没有语言类别和知识定见限制之前的思维,自我观看思维之初的本貌。道具只有说话的声音和手指的动作。大家通过一系列思维游戏,尝试发现全息之想,想象一个人,如果在没有学习这些语言分类前的状态是如何,说不定接近那些创作者的脑中的景象,这让我们更早一些,回到自我意识发生之前的状态,找到作为头脑中产生概念的第一个语言。
这一次成功的演出为这筹备已半年的公教活动划上完美的句号,且对大家都有特殊的意义,在关注舞蹈以及默剧的同时,我们坚信艺术可以支持创意表达,赋权和突破自我,让参与者去发现自我。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是艺术家。此次活动不仅帮助残障人士获得了舞蹈技能,倡导了他们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体现了当代社会下的不同艺术形式对人们的影响,观众从中受到感动,表演者从中得到满足,也正体现着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中心理念,成为学院对外交流的重要平台。


方敏儿、曾念/文        

标签: 跨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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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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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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