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艺术公开课四:物质化与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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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93日下午14:30-17:00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一层展厅
主讲人:张国龙教授(中央美院实验艺术学院)

“物质化与化物质”的实验艺术公开课之第四讲,张国龙老师为我们梳理了这堂课产生的美术史缘由并大胆展望了艺术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张老师首先介绍了今天中央美院的“实验艺术系(学院)”是如何从国、油、版、雕的资源背景下由“综合材料”的课程发展而来的。通过从“材料”到“物质化”再到“化物质”等一系列概念的复杂转变,张国龙老师又为我们澄清并介绍了这门“物质化与化物质”课程的由来始末。他指出“物质化”是强调技术性和“做”,而“化物质”更多是强调艺术创作中的跨界、交差、置换和转移等特性。所谓“物质化”,一方面是把原来画画的“画”(动词)变成“做”;另一方面是把造型的“型”变成“态”,也就是说艺术品变成互动的、语境的甚至动态的;把原来的画内空间(即二维空间)变成三维空间。当代艺术更多强调的是场景化、参与化和娱乐化,这样就制止了一些从观念到观念、从精神到精神的纯观念性表达。

对于“物质化和化物质”这门课程的教学安排,张老师介绍说在4-6周的时间里大致的教学思路是这样的:一、我们应该从传统基础(国、油、版、雕)出发,从原来的认知感知入手而不是凭空进行创作;二、从对物象的认知切入,以达到材料的转换与物质的深入;三、从对学术的材料语言进行研究,以做到在公共空间中进行作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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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龙老师出版的《当代艺术材料空间》一书在目录中体现出“画语”、“物语”、“话语”再到“展示”(语境)的递进关系,是他对20世纪当代艺术发展脉络的一种归纳。张国龙老师强调的是物质的“材性”,比如我们现在把原先兼有装饰和实用功能的油画框本身当作作品的一部分看待。随着照相机的发明,画家不用再画画了。于是,颜料、画框本身成为了主角。“物质”的地位,从农户变成了主人,走向了前台,它比画画更直接。而艺术家的姿态转而变得需要去顺应,因为“材料不会以你的意志为转移。”围绕《当代艺术材料空间》一书的关键词,张老师进行了如下讨论:

一、“画语”方面,我们可以从湿壁画、油画、丙烯之间的发明替代关系看到绘画材料的变化,而克莱因让女裸体在画布上印自己身体印迹的行动式创作则进一步颠覆了作画的语言方式。此外,张国龙老师特意强调了对空间独立性的尊重,“空间概念在当代艺术中是新的学科,不利用空间是一种浪费”。

二、说到“物语”,从杜尚的小便器出现以来,各种软性材料、硬性材料、有机材料都进入到了艺术创作之中并成为主角。现在,更新的材料——光,成为了新领域的一种试验。它是“上帝赐予的物质化呈现”,为场景化的呈现提供了绝好的语言材料。由此,张国龙老师更进一步,针对未来艺术发展趋势提出了“雾化”的设想,认为什么都可以成为艺术创作的材料,什么都可以成为艺术品。

三、关于“话语”,“艺术是社会的一部分,所有的载体就是话筒,要说什么非常重要,关键词非常重要。”一语中的,将艺术尤其是实验艺术的意义摆了出来。如何做到?“我们常常说要深入生活!其实你自己就是生活,宇宙也是生活,万事万物都是生活。”这样,当我们整合外部或自身的资源时,我们就创造了艺术。

四、最后关于“展示”部分,张老师认为核心问题在于空间和语境。CCTV塔楼的建筑设计师曾说过:什么是大师级的建筑师,就是敢浪费空间的建筑师。“这就是艺术的唯一性。”“空间概念,其实就是场景概念。”张国龙老师认为每个空间要很清楚,我们要在其中做减法,使之产生互文关系。在场景概念的基础上,他认为“梦象化”可能会成为将来的发展趋势,比如电影《阿凡达》和前段时间美术馆的《千里之行》展的获奖作品《海公子》一样,能使人的感觉不断生成的才是艺术。当然现存的艺术形式也会并存,“艺术不是一种取代,它是一种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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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讲座始终,张国龙老师一直在强调“寻找增长点,寻找新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寻找自己的祖先,注重上下文关系,以此推进艺术前进和发展。这样的思想启发了我们对艺术创作的认知思路。

薛佳音/

标签: 实验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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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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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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