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王璜生、张颂仁、陈传兴、阮义忠、蔡萌、刘潇、郑森池
时间:2015年3月26日14:30-17:30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2A展厅
3月26日下午,“未有烛而后至”陈传兴摄影展预展对谈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2A展厅举行。对谈由本次展览策展人之一刘潇主持,与会嘉宾包括本次展览的主人摄影家陈传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王璜生、学术部策展人蔡萌、台湾摄影家阮义忠、汉雅轩创始人张颂仁,台湾摄影家郑森池。各位嘉宾从展览发散开去,探讨摄影与伦理、技术、美学的关系。
首先发言的是王璜生馆长。王馆长认为,陈传兴先生的作品中有一种淡淡的,却十分有力量的表述,弥漫着一种历史的空气,那种乡野的气息让王馆长联想起自己少年时代乡村的生活经历,从中感受到一种乡村底层在野文化力量。王馆长还谈起了他刚刚结束的印度之行,深深影响了他对于伦理、人生等问题的看法,也使他以一种新的视野看陈传兴先生的作品,感受物像中独特的情思。
台湾著名摄影家阮义忠先生是陈传兴先生的老朋友,两位摄影家的交往始于1975年,陈传兴大学时代的首个摄影展给阮义忠留下了深刻印象,之后他们关于摄影的深度交谈被整理成影响深远的《摄影美学七问》,探讨了摄影与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诸多问题,至今畅销不衰。在阮义忠眼里,这位老朋友博闻强识,涉猎范围非常之广,作品则像他的内心世界给人一种难以猜想、不确定的感觉。阮义忠认为,对于陈传兴来说,摄影不仅是记录,更是一种观看方式,从他的作品中能够感受到摄影与存在、社会、美学、伦理的交叉关系。
接下来,本次展览的主角陈传兴先生向各位陈述这次展览的组织缘由。之所以将40年前拍摄却从未冲印过的少作拿出来做这样一个展览,首先在于,在这个数码网络的时代,手工银盐显得十分珍贵。另一方面,陈传兴坦言随着年纪增加,视力和体力减退,越来越感受到生命的列车飞速驰过,黑暗是无法避免的走向。展览本身是一种关于幽冥的造境,包含着对于等待、死亡、离别等命题的探讨。生命是一列单行道上的列车,展出的作品是生命列车窗外的风景。
作为本次展览的展览总监,蔡萌与陈传兴先生的摄影作品相识于2009年广州摄影双年展,陈传兴的一组关于家人的宝丽来照片给他留下很深的印象。在蔡萌眼中,陈传兴是一位连接传统与现代,有着极深文化情怀的学者,有着非同于一般职业摄影家的知识分子的观看视角。就像中国传统绘画中行家与戾家的区别,业余感是一种文人画长久以来的追求,在陈传兴那里,最重要的就是观看的视野和境界的高度。此外,蔡萌提到,这次展览无论是灯光布置,复杂的气氛造境都别具一格,尤其台湾请来的灯光设计专家的亲临指导给美术馆从业人员创造了难得的学习机会。
作为陈传兴的老朋友,从洛杉矶专程赶来的郑森池为这次展览的最终呈现做出巨大贡献,陈传兴工作室的年轻同仁在他手把手的教授下掌握了博物馆银盐传统工艺。在他看来,这是一种传统在不同世代之间的传承。最后加入对谈的张颂仁认为,陈传兴的展览建构了一种关于伦理的新叙述,不仅跨越了生死边界的伦理秩序,也是一种对于理想时代制度的恢复。
黄碧赫/文
2011-09-07
2015-10-29
2015-12-30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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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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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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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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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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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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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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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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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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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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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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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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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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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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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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