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莹:何为现场表演艺术"讲座综述


时间:2015年11月26日18:30—21:00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
主持人:王璜生
主讲人:侯莹

侯莹是中国第一代现代舞家、旅美先锋编舞家,11月26日晚来到我馆和观众、和同学们交流探讨“何为现场艺术”这一颇有切入当下艺术特性的问题。讲座伊始王璜生馆长致辞,他认为侯莹创作的一系列以肢体解构为表现力的现代舞蹈与当代艺术观念、形体表现有密切关联,她的现场舞蹈能给我们带来许多有关实验艺术的启示。
追逐舞蹈的人生
侯莹首先介绍了自己学舞的成长历程:从吉林省艺术学院学习舞蹈,毕业后到了广州开启现代舞生涯再到美国寻找和感受真正的现代舞。人生的经历缩减在了短短十几分钟的开场白里。她反思自己走过的路,比如当毕业后到了广州,她从中国舞直接跳到了现代舞的学习中,那时候对自己所跳的舞是感到模糊和不确定的,因而她一直问自己究竟什么是现代舞?什么是现场表演艺术?直至到她自编自演的第一个现代舞作品《夜叉》在俄罗斯获得金奖后,她明白了现代舞有关于观念和思想,但仍在反思自己学习的现代舞,认为还是不够纯粹。为了探寻现代舞的真谛,或者说为了寻找属于中国的现代舞,她去了纽约——现代舞的中心。
现场性和实验性 
作为一个现代舞家,侯莹有丰富的现场表演艺术经验,她以1998年与邱志杰合作的第一个跨界艺术作品——在装置艺术作品旁跳舞这一例子阐释了自己对“现场”的感受和看法。侯莹:“我那时候是十分紧张的,以至于我都彻底忘记了自己跳了些什么,直到前几天我看到了当时录下的影像才有种记忆重现的感觉。因此我觉得,‘现场’是让人紧张的,你对艺术家作品的好奇和你对自己应该跳什么舞,这些种种的疑问都只有亲临现场的时候才变得真实,而且当时和事后的记忆总是错位的。”和许多艺术家一样,侯莹经常会对自己的作品有怀疑的时候,好像自己正在进行的一切都是那么的模糊和不确定。但经历了许多年的摸索,侯莹找到了一个让自己在这种不确定中坚持走下去的支撑点。她说:“真正具有前卫性的艺术在时代发生的的那一刻是不清楚的,好像漫无目的的,但正因如此它才是最具有前瞻性和实验性的;相反,如果怀有目的地去做,那么它就已经失去了前瞻性和实验性。”因为我们就处在当下,对当下的把握是困难的,但这并不是我们不选择去做实验艺术的理由。
互动·交流
讲座中间,为了让观者们更好地感受现代舞和舞蹈与艺术的结合,侯莹老师展示了她与艺术家谭平合作的影像作品《冉》(Infinite),这是一个集绘画、舞蹈和影像于一体的作品。影像中最精彩的一段是侯莹全身涂满红色油彩在激情奔放地跳舞,她解释到那都是即兴的现场舞蹈,跳那段舞蹈时的自己好像完全进入了另外一个境界,一个真真切切感觉到自己活着的境界,因而她认为艺术最难能可贵的地方之一是艺术能为艺术家和观众都创作一个属于各自的新空间,在那里面包含了各种新体验和新感受。此外,侯莹还说舞蹈与绘画艺术、空间艺术一样,也是一种实验解构艺术:舞蹈能让身体变成四维甚至多维,因而身体能够切割空间,同时意识也要与身体同步,这与绘画艺术是相联系的。有时侯莹就会从画家的作品中寻找舞蹈灵感,比如与艺术家谭平合作的《冉》中的舞蹈,侯莹就是从谭平画的一个又一个重复的圆圈中吸取到的灵感,她认为他们两人对艺术有许多相同的观念,这也促成了《冉》的诞生。
讲座尾声,侯莹邀请了四位她主编的现代舞《涂图》中的舞者为现场观众表演了几段高难度的即兴现代舞,让观众直观地体验到了舞者们在限定中不断寻求突破无限的可能性。最后侯莹还强调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更应该多走入现场、亲临现场,无论是看画还是欣赏歌舞,因为“现场”是让人彼此感受的、交流互动的空间和时间,而这也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所缺乏的。


文/志愿者编辑部 廖绿绮

标签: 肢体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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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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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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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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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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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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